人无信不立,打官司亦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商事领域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或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更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造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近年来,山东法院坚持“防”“打”并举,依法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法制日报》记者挑选了4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望读者引以为戒。
为逃税款假意和解
驳回诉求并处罚款
2007年11月,安某在威海某房地产公司购入一套房子,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2012年5月,安某将房子卖给王某,并与王某、某房产中介中心签订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然而,为逃避二手房交易税款,安某联合房地产公司打起了歪主意。
2012年7月,安某将房地产公司诉至原文登市人民法院(现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以延期交房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也认可未按期交付,同意解除合同。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合同解除。2012年9月,房地产公司又与王某签订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王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提起抗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安某与房地产公司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公司已向安某实际交付房屋。同时,经税务部门确认,涉案房产交易过程属于二手房买卖,安某在该房产交易过程中未缴纳相关税费。
威海中院审理认为,安某与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中诉讼目的一致,双方的真实目的并非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而是为便于安某在转卖房产时逃避缴纳相关税费,该诉讼行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损害国家利益。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安某诉讼请求,对安某罚款8千元,对房地产公司罚款5万元。
该案审判长李军辉介绍,调解虽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双方恶意串通,滥用法律赋予的对自身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权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损害,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虚构债务涉嫌犯罪
2017年5月,因祝某拒不偿还80万元借款,高某将其诉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祝某及其妻子于某两人共同偿还。判决生效后,高某申请强制执行,却被告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原来,为了逃避债务,于某与其女婿江某等人串通,先是让江某姐姐江某丽向于某转账147万元,取得打款记录,虚构双方的借贷关系,后江某丽以此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调解,约定于某限期偿还江某丽欠款147万元,江某丽对于某夫妻名下房产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江某丽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拍卖了于某夫妻的房产。
高某以于某系家庭主妇,发生如此大额债务不合常理为由,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举报该虚假诉讼行为。法院审理查明,于某收到147万元转账款后,便陆续将钱返还江某丽,两者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同时,审理期间,江某又指使证人刘某作伪证,事实面前,江某等人写下《认错书》,承认虚假诉讼事实。
最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于某与江某丽的调解书,驳回江某丽诉讼请求;将涉嫌虚假诉讼罪的江某丽、于某和江某移送公安机关;将涉案房产拍卖款的80万元用于偿还高某;对提供虚假证言的刘某罚款1万元。
该案审判长王凤华介绍,近年来,当事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以规避执行为目的的虚假诉讼时有发生,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导致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于及时兑现,也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