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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万元的罚金进入了执行程序

来源:常山信息港 发表时间:2019-07-07 11:03

近日,海南省定安县检察院在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中发现,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作出的一起罚金为33万元的财产刑执行案件,未移送立案部门审查并移交执行部门。针对这一问题,今年5月下旬,该院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执行机关依法纠正。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据悉,定安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软件筛查、查阅刑事裁判法律文书、建立财产刑执行检察案卡等措施,在筛查、查阅近千份刑事裁判法律文书,建立近500个财产刑执行案件检察案卡,并将检察机关掌握的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与获取的法院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进行核对后,从中发现一起罚金金额为33万元未移送立案的财产刑执行案件。对此,定安县检察院展开进一步核查工作。

经查,2016年7月,张某等6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定安县法院判处实刑,并处罚金(6名罪犯罚金合计为33万元)。截至2018年12月10日,6名罪犯均未在判决生效后的指定期限内缴纳罚金,而定安县法院刑事审判部门自2016年7月此案判决生效后,一直未将该案移交立案部门审查立案,并由执行部门执行,其行为已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即“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针对这一违法问题,定安县检察院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经纠正,定安县法院已将该案移送立案,当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记者 李轩甫 通讯员 谢仁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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