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禁止使用的专用器材范围和认定机关,法律法规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但各种隐蔽式偷拍摄像头在电子市场依然随处可见
● 无论是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还是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其目的都是为了牟利。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屡禁不止
● 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者,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近日,全国多处酒店曝出针孔摄像头,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多数网民认为,现在偷拍事件越来越多,严重威胁到公民个人隐私安全。
记者采访发现,近年来,偷拍、偷录等违法犯罪行为渐成泛滥之势。各种隐蔽式偷拍摄像头在电子市场随处可见,网购平台叫卖偷拍设备也毫不避讳,甚至还有卖家提供订制服务。不法分子通过将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装成日常生活中的物品,可以不限时间、不限距离地肆意窃取他人的隐私。
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律人士认为,对于窃听、窃照器材认定到案件查处,涉及公安、国家安全、工商、质监、通信等行政机关,以及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关键是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者,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偷拍事件频频发生 视法律如一纸空文
试衣间、酒店、出租房……针孔摄像头偷拍事件频频发生,涉及场所和范围也越来越广。令人不解的是,这些偷拍设备是从哪里来的?
记者在长沙某电子商城走访发现,针孔摄像头、微型摄像头等偷拍装置在市场内十分常见。在这家商城二楼某家店铺前,记者提出购买一个家用的微型摄像头,店主很快拿来两款袖珍摄像头,其中一个3厘米长、2厘米宽、不到1厘米厚,另一个是针孔摄像头。
据店主介绍,普通插入内存卡偷拍的设备早已过时,现在已经有了连接WiFi后远程监控的设备。“微型摄像头安装在插座或者眼镜里,可连续工作几十个小时,不仅可以插存储卡录音录像,还具备不发光隐藏、夜视、移动侦测录像、App远程回放等多个功能。”
另外一家售卖同类设备的店主说,随着社会发展,大家越来越青睐这种微型摄像头,体积小、不显眼,使用起来十分方便。“一个针孔摄像头320元,通过一个接收器接收信号,再在手机上下载一款App,即可实时查看监控。”
随后,记者登录多个电商平台,发现不少网店也在销售类似的微型监控设备。五花八门的隐蔽摄像头可安装在墨镜、胸针、化妆镜、纸巾盒等各种小物件上,价格90元至1000元不等。几家大型的电商平台内,均有大量贩卖微型摄像头的店铺存在。
在某网购平台上,一款微型摄像头直径只有30毫米,体积比乒乓球还小,月销量高达2961件。记者尝试进行网购操作,整个过程无须登记任何个人信息,并且购买数量没有限制,可批量下单。
采访中,有市民认为,针孔摄像头之所以随处可买,是因为我国法律法规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缺少精准定义。“由于概念模糊,导致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但记者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对于禁止使用的专用器材范围和认定机关,法律法规已经作了明确规定。
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原国家安全法第21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对于什么是专用间谍器材,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作了列举式说明:(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此外,2015年1月份正式实施的《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规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
关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规定》作了详细说明。其中属于窃听专用器材的有:具有无线发射、接收语音信号功能的发射、接收器材;微型语音信号拾取或者录制设备;能够获取无线通信信息的电子接收器材;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通讯线路信息的器材;利用固体传声、光纤、微波、激光、红外线等技术获取语音信息的器材;可遥控语音接收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语音接收功能,获取相关语音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其他具有窃听功能的器材等。
其中属于窃照专用器材的有: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图像信息的器材;可遥控照相、摄像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照相、摄像功能,获取相关图像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其他具有窃照功能的器材等。“对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由公安机关进行认定。”
有专家认为:“目前,对于什么是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什么是专用间谍器材,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各地立案标准不一 司法惩戒难以执行
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刑法第283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上述规定,没有包含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的行为,导致很多违法犯罪行为受不到打击。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弥补了这一缺陷,将刑法第283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采访得知,无论是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还是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其目的都是为了牟利。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屡禁不止。在司法实践中,有生产必然就有销售,两者密不可分。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吴某某租用一出租屋,非法生产可接听手机、对讲机、小灵通、录音笔等微型耳机,销售给他人用于考试及赌博作弊。公安机关抓获时,吴某某共生产微型耳机约2.9万个,销售量约2.2万个,涉案金额230多万元。经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这种耳机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最终,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有法律人士告诉记者,对于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对行为性质、涉嫌罪名以及管辖都作了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也十分顺畅。“而在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或者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的立案标准上,国家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导致各地立案标准不一。”
2018年10月,公安机关在陈某经营的数码店内查获10个汽车钥匙偷拍器、2个偷拍手表、4个全球通定位监听器。经鉴定汽车钥匙偷拍器、偷拍手表均为暗藏式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全球通定位监听器为暗藏式窃听专用器材,陈某违法所得2000元。最终,法院以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8个月。
据主审法官介绍,间谍专用器材是有关机关用来秘密侦查、联络的专用工具,一旦流入社会,会给国家安全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