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日至2日,中国行为法学会、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联合主办的“2019中国民营企业发展论坛”在河北徐水召开,张荆教授作了“民企保护与企业家犯罪的制度环境研究”的发言。他提出了民企与国企企业家犯罪类型的差异,以及这种差异与制度环境的关系,阐述了防控企业家犯罪的五点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民企和国企企业家犯罪类型的差异
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2013年12月1日到2018年10月30日的刑事判决的案例,企业家犯罪案例共8952次,其中民营企业家所占比例非常之大,共7578次,占总数的84.7%。国营企业家犯罪1374次,占15.3%。按罪名划分,民营企业家涉及刑法罪名36个,国企涉及罪名32个,从罪名看民企多于国企。
从犯罪类型上分析,民企企业家4年中最高的犯罪类型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1494次,占19.7%。其次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995次,占13.1%,第三位是行贿和单位行贿845次,占11.1%。国企企业家犯罪类型与民企差异甚大,国企企业家犯受贿罪的481次,占35%,居第一位;贪污是338次,是占24.6%,居第二位;挪用公款占146次,10.6%,居第三位。通过四年统计大体可以看出,民企企业家的犯罪主要与资金、税和行贿获得其他利益相关联。国企则相反,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拥有权力地位者实施的犯罪类型相关联。
民企大多是非法吸收公众财产罪。从个案分析看,民企“非吸罪”主要原因是通过正规途径在银行贷不到款,或遇到金融危机和经济风险,以及与政府和银行的矛盾等导致的资金链断裂。从2012年至2013年的统计数据还发现,有12例民营企业家涉黑。
二、问题分析:犯罪类型差异核心要素是企业在经济结构中的地位
为什么民企和国企企业家的犯罪类型会出现这种明显的差异呢?首先,国企可依靠行政权力获得丰厚的资源、项目和财富,并能将这些资源和项目分发或分包给下属企业和民营企业。而且国企“一把手”和高管的权力过大,内部监控和制衡机制缺乏。这种制度环境决定了国企企业家的犯罪类型集中于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
与国企不同,民企缺少公权力的优势,缺乏资源,缺少项目和相应的资金,求发展的途径往往是行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偷逃税款等,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企业所需要的资源、项目和资金。在企业资金链断裂情况下更容易铤而走险。
从国营和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年龄差异中,我们也能看到制度环境的影响。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高发年龄是40—49岁,恰是壮年的阶段,事业处于爬坡,事业、家庭和竞争压力都很大。而国营企业家犯罪的高发年龄为50—59岁,如何来解释这个10年的年龄差呢?回答是“退休制度”,民营企业多为家族企业,不存在退休不退休的问题。而国有企业则有严格的退休制度,国有企业家面对即将退休带来的权力丧失会凸生恐惧和焦虑。
三、研究结论:企业家犯罪类型的差异与制度环境相关联
首先,上述研究大体可以得出企业的制度环境与企业家犯罪类型相关联,或者说,一个企业在经济结构中的地位,是高地位还是低地位,是民企还是国企,将会影响到企业家违法行为的机会和需要,以及最终的犯罪类型。国企企业家的主要犯罪类型可概括为因权力过大、过于集中而导致的“腐败犯罪”,或简称为“权力犯罪”,民企因缺乏类似权力,在市场的夹缝中生存,所以他们的犯罪更多地表现为“压力犯罪”。一个是“权力犯罪”,一个是“压力犯罪”,这是在分析犯罪类型差异基础上较为宏观的判断。
其次,企业家的犯罪具有一种传染性,某一个企业通过违法活动获得了收益,会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产生示范效应,使这种违法方式的被模仿,企业违法行为迅速蔓延。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企业利润驱使和行业竞争的压力。因为不模仿其他企业的违法行为将会导致自己企业在行业竞争中间处于劣势,模仿和蔓延一旦具有了行业的普遍性就会固化为“行业潜规则”,扭转起来就会异常困难。
第三、企业家犯罪的耻辱感,耻辱感是预防犯罪的天然屏障,舆论是耻辱感外部构成的基本要素。谈到街头犯罪,即使犯罪者非常贫困,因穷而偷,会引起怜悯和同情,但仍会被普遍认为是无道的、可耻的、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企业家犯罪,为了追求企业的利润,救企业和员工于水火,往往会被舆论视为有道,由此降低企业家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耻辱感。
第四,企业家犯罪的破坏力。企业家的犯罪破坏力是巨大的,影响也是深远。比如,企业家的贪污,受贿行贿,不会像偷盗那样几百元或上千元,这类犯罪常常是几十万、百万,甚至是千万元,对市场经济和企业的破坏力巨大。同时对社会环境和社会风气损伤更大。因为企业家的犯罪是精英犯罪,犯罪学将其称为“对社会信用的违反”,它会导致人们对社会组织和社会顶层的不信任,降低社会整体道德感和组织感。当前社会上不断出现一些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时,我们习惯地指责这些普通人的不道德,不懂得坚守道德底线,指责其犯罪行为的可耻,而忽视社会精英犯罪对其的影响,普通人会认为,社会精英尚且如此,老百姓犯罪又怎样。社会精英犯罪会成为街头犯罪合理化的依据。
四、对策:防控企业家犯罪的五点思考
(一)改变企业的制度环境。积极构建不同类型企业的平等竞争的制度环境,使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都能成为平等竞争的经济主体,将会有效抑制国企企业家的“权力犯罪”和民营企业家的“压力犯罪”,这是防控和减少企业家犯罪的治本之策。
(二)重预防斩于初。针对企业家犯罪的传染性,和一旦形成行业潜规则,治理起来非常困难的特点,建议重视企业家的犯罪预防工作。企业的某种违法行为初期显露时,就需快速治理,遏制其蔓延和形成行业潜规则。
(三)先特赦后严惩。一旦形成行业潜规则、行业性腐败时,不能简单地依靠刑法的威慑力,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可考虑“先特赦后严惩”。一是为保护企业人才;二是树立企业新风尚,不给人们以选择性执法的错觉,将会重建法律和规则的权威性。
(四)行法律走协商。面对行业潜规则,在行使法律制裁的同时,应高度重视行业内部的协商。我曾在一个行业的龙头企业调研,提议他们能率先在同行业中倡议“不送红包”、“不搞销售提成”,很快遭到反对,他们解释道:如果他们作为龙头企业提倡了,会被同行业骂死,无法在行业中继续混下去。他们建议能够由行业协会出面提倡,他们积极响应、带头签名,并严格自查。须靠行业协会的提倡和引领,逐渐形成一种良好的行业风气,最终消除这类腐败现象。
(五)重罚金轻刑罚。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障社会就业的稳定性。适当对刑法进行结构性改革,对于企业家的犯罪,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犯罪可侧重于罚金刑,减少监禁刑。在上个世纪50年代日本的水污染导致“水俣病事件”,法律对日本氮肥公司的罚金刑追究至今仍在持续。对于企业家犯罪不能一抓一关了事,这是对被害者赔偿的不负责,也无法实现刑罚真正目的,还会导致企业的倒闭和工人大量失业,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