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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建立

来源:常山信息港 发表时间:2019-05-29 20:10

“应聘人员应强制报告性侵犯罪记录,用人单位对此负有审查和筛选义务,如拒不落实、弄虚作假或将被追责。”今天下午,上海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高法、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16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加强对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

记者了解到,《意见》共12条,从适用范围、入职审查、从业限制、执行机制、监督管理等八个方面作出规定,健全完善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招录和管理机制,加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据了解,这也是全国首个省级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

限制从业人员范围包括保安、门卫等岗位

近年来,利用职业便利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不时见诸新闻媒体,这些犯罪给被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也严重损害了相关行业的社会形象。上海市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吴燕表示,检察机关分析发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再犯可能性高,而且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犯罪隐蔽性更强,再犯预防的必要性非常突出。

此次出台的《意见》将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纳入管理范畴,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对象为未成年人的培训机构、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场所等等。

除了对教师、医生、教练、保育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外,《意见》还将保安、门卫、驾驶员等不具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其他工作人员纳入适用对象。同时,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用人单位招募的志愿者在入职前也需进行审查。

上述领域的从业人员如果因实施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害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因实施猥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将不被录用。

应聘人员应强制报告性侵犯罪记录

用人单位将对在职员工进行核查

《意见》第六条规定,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用人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要求包括外国籍人员在内的应聘人员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过程中的审查和筛选义务也在《意见》中被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如果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则不予录用。同时,对于本单位的在职员工,也将逐步进行核查和处理。

《意见》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获知的他人违法犯罪记录承担保密义务,以便维护求职人员的隐私权。

用人单位拒不落实、弄虚作假或将被追责

检察机关可发检察建议督促落实

吴燕还提到,我国《刑法》规定了从业禁止、禁止令等制度,相关行业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也有关于从业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措施,普遍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无法有效预防犯罪。为确保制度落实到位,《意见》建立了执行监督机制。

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依职权对用人单位落实从业限制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对于拒不落实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的相关单位、部门执行、 监管不力的情况,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等形式督促落实。(记者 胡玉菡 通讯员 施坚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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