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常山生活网 > 新闻 >

运用人体动态特征识别技术锁定被告人

来源:常山信息港 发表时间:2019-05-27 12:03

近日,由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某盗窃案,经过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该案被告人郭某系盗窃惯犯,在作案过程中通过穿着厚重服装、戴口罩和手套等方式将自己的体貌特征进行遮挡,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实验进行步态鉴定,取得鉴定意见后移送海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步态鉴定是新型鉴定,该鉴定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我们一开始还存在疑问。”承办该案的海淀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刘涛告诉记者,他为此专门向作出该鉴定的铁岭市213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进行咨询,并获该领域专家答复称:人体动态特征识别技术属于我国“十二五”重大研究项目,于2009年列入公安部重大研究课题,公安部委托铁岭市公安局213研究所进行研究。经过庞大的数据检验,用于个体身份识别准确率很高。2012年组织全国专家通过验证,迄今为止已在全国运用该技术做过150余起鉴定。

在此基础上,刘涛又专门调取了其他省市法院依据该所的步态鉴定作出的判决,并深入研究人体动态特征识别技术的相关资料,再结合被告人作案时监控中的衣物特征与被抓获时穿着一致、抓获被告人时从其身上起获作案工具等情况,最终增强了内心确信。

“在检察官联席会上,其他与会检察官一致认为该鉴定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我综合各方意见后,将本案向海淀区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刘涛介绍道。

庭审中,郭某的辩护人对这份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提出质疑,公诉人以出具该鉴定的机构、人员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及该鉴定的科学性在人体动态识别领域已得到可靠性论证、司法实践已有先例为理由,对辩护人意见逐一作出答辩。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意见,依据该鉴定意见对郭某作出有罪判决。郭某在判决后提出上诉,但并未就该鉴定意见提出质疑。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记者 简洁)

返回顶部

2010-2019 常山信息港 www.cscatv.com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郑重声明:网站资源摘自互联网,如有侵权,麻烦通知删除,谢谢!联系方式:vvv6666iii@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