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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曾传播不实内容遭证监会处罚

来源:常山信息港 发表时间:2019-05-11 00:49

本报记者 周 瑶 见习记者 吴文婧

  5月6日,锋龙股份不幸成为“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的苦情主角。当天,锋龙股份股价大跌。记者在同花顺平台上看到,锋龙股份股价大跌原因被标注为“公司2018年年报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记者随即向锋龙股份核实情况,公司董秘王思远直言,同花顺平台表述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针对同花顺发布错误信息,王思远表示,“首先,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是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并且天健为公司出具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也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的,错误信息是平台造成的。”王思远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目前公司正在与同花顺就此事进行交涉,不排除通过法律渠道进行处理。”

  5月7日同花顺网站锋龙股份公司股票首页醒目字样:“锋龙股份今日发生异动,股票大跌;异动原因类别:年报非标。”并配有解释说明:“2019-04-29公告,公司(2018-12-31)年报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月9日上午,记者致电同花顺证券部,证券部人员表示对此事毫不知情,且告诉记者可以向公司咨询部了解情况。记者随即发函至对方提供的邮箱地址,但截至发稿时止,未得到任何回应。同时,记者当日电话联系了同花顺证券事务代表唐俊克,对方以“有事”、“晚些再联系”为由一再回避记者追问并挂断电话。

  记者5月9日下午再次浏览锋龙股份在同花顺平台上的界面时发现,上述相关信息已无影无踪,具体何时被删除尚未可知,同时新增一则大事提醒:“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锋龙股份2018年财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王思远告诉记者,目前锋龙股份的经营、财务情况一切正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已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了如实披露。公告显示,2018年锋龙股份共实现营业收入3.15亿元,净利润4575.77万元。

  对于在此次平台上出现的错误信息,王思远还流露出一些担忧:“错误信息有可能会误导中小投资者和机构,对公司形象及股东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5月9日晚间,锋龙股份就此事发布澄清公告称,若上述传闻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及公司的利益,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单位法律责任的权利。

  京衡律师事务所翁佳琪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同花顺网站如果当时确实存在该信息,肯定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一定程度上确实可能造成社会对锋龙股份的商业信誉评价降低,损害锋龙股份的社会形象和经济利益。”

  翁佳琪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法人依法享有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对于锋龙股份而言,如果已经对同花顺之前发布信息等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那么其主张同花顺公司侵犯名誉权、要求道歉的请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同花顺本身有免责声明,已经提醒用户‘同花顺提供的信息不能保证完全正确,如有错漏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披媒体为准’。”翁佳琪律师告诉记者,“由于中小投资者交易行为产生的亏损与同花顺发布信息行为之间并不能直接建立必然联系,因此,中小投资者想要索赔,存在一定障碍和难度。”

  据记者了解,这并不是同花顺第一次传播虚假信息。2017年7月5日,同花顺旗下财经网站传播一则2015年的陈旧信息,随后标题为《传复星集团董事长失联 交易所11复星债与10复星债大跌》的文章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开来。

  2017年7月6日中午,复星集团官方发布辟谣声明。

  经调查,同花顺旗下财经网当天使用网络爬虫软件,从和讯债券网站抓取了一条旧新闻。工作人员在随后的文章录入、审核过程中,均未发现信息来源陈旧、时间不匹配等问题,将早已过期的文章作为即时新闻在同花顺财经网站债券栏目同步发布。

  2017年8月5日,同花顺发布公告称,子公司同花顺网络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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