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群众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干部政府原副省长王晓光纳贿、贪污、内情买卖案,对原告人王晓光以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惩办金群众币三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惩罚金群众币五十万元;以秘闻生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责罚金大众币一亿七切切元,决定履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惩罚金干部币一亿七千三百五十万元。对王晓光受贿、贪污、内幕生意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王晓光到案后概略如实供述恶行,积极交代庖案构造还没有主宰的贪污犯罪到底和部分行贿立功结果,其贪污罪形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行贿、贪污赃款赃物全体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加重惩办情节,依法对其纳贿罪与内情买卖罪予以从轻处分,对贪污罪加重惩治。法庭遂作出上述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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