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更多关注的是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平台,可能会滥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不当地对平台内的中小商家进行经济上的一种欺压。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各大电商平台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一些电商平台为了获取竞争优势,采取“单平台归属”的商业策略,或明或暗地要求入驻其平台的平台内经营者站边选队,搞“二选一”。这一现象引发了很多的社会关注。
关于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理论和实务上都存在很大的争议,有待包括法院在内的权威机构给出答案。其实针对“二选一”现象,可以有多个分析视角。我个人认为,要恰当地讨论这一问题,基本的前提是全面、准确理解营造公平竞争电商环境的真正内涵。
通过制度设计可解决“二选一”相关取证问题
现在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往往不在明面上提出来,不落实在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字面上,而是采取具有隐秘性的技术性手段。比如平台经营者发现其平台内的商家,没有遵从平台的“二选一”要求,到其他平台上开了店,这些平台往往会悄悄地对该商家采取搜索降权、曝光屏蔽、流量限制等举措,使得商家感受到压力,无奈之下,被迫做出选择。对平台的这些行为,通常很难查证。
虽然这样的手段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但还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来解决问题。比如,可以运用一些可量化的指标来认定平台的某些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如果相关商家能够提出一组统计数据,证明自己之前的正常流量是多少,在没有特别的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忽然整个流量直线下降,并且有相应的截图以及数据,能够证明这种情况是异常的,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就可以基于这个证据,推定平台对其进行了干扰或者某种技术措施。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