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卢某某等1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二审宣判,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2016年3月,连云港市公安机关接匿名举报,称有人以“互联网+”为幌子在连云港地区推广“虚拟货币GGP共赢积分”项目,通过互联网发展会员缴纳会员费,并采用虚拟积分变现的盈利模式,疑似网络传销。
经调查,该公司形式上是买产品送积分,但实际上投资者对产品基本不予认领,公司仅以投资购买产品名义发展会员,并按照投资额确定会员级别,以投资额5:1的比例释放相应积分,借助网络平台交易实现积分变现。
为了发展更多下线,该公司还设置推荐奖、互助奖、管理奖、平级奖,按照会员级别、管理级别给予会员不同比例的奖金。因投资“回报”丰厚,短短6个月就吸引上万人参与投资,涉案金额总计3.2亿余元,传销层级达30多个,涉及全国30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社会影响恶劣。
据介绍,2015年底,卢某某等6名发起人借助互联网向全国推广“GGP共赢积分”项目发展会员,并在北京市朝阳区设立全球通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展开公司化运营。该公司设有产品部、办公室、技术部、客服部等部门,定期对员工进行金融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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