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江苏无锡312国道K135处、锡港路上跨桥发生桥面侧翻事故。经事故调查组初步分析,上跨桥侧翻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此后有媒体报道称,涉事车辆事发时车货总重或超百吨,属于超载车辆。
随后,有媒体调查发现,从额定载重几十吨的普通货车“升级”成载重百吨的巨无霸,其背后离不开一条“非法改装”利益链。从网上购买配件,到工厂定制“升级”,再到短暂“复原”以通过年审,只需7万元至8万元,一辆“百吨王”就可上路。
记者采访获悉,非法改装货车的操作者以及驾驶改装车辆的人并不在少数。为何这些人明知行为非法,却仍然迎“难”而上?如何从根源上治超和治理改装车辆?
生产使用改装货车 违反多项法律法规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是指“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五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等的货物运输车辆。
如此,据了解,道路上行驶的“百吨王”货车基本都是改装后的产物。
这些改装车违反了哪些法条?改装车辆的操作者及改装车辆驾驶人应面临怎样的处罚?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黄海波说:“擅自改装货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
黄海波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七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瀛和律师机构业务发展委员会主任、南宁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林仁聪也补充说,改装车辆的操作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第一款就是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林仁聪进一步解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