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刘斯会: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与2016年修订相比,新的《重组办法》中取消对净利润指标的约束、创业板可以“定向重组”以及加大问责力度等,本报今日就这三个主要修改内容采访业内专家学者进行深度解读。
为优化重组上市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证监会10月18日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2016年的修订相比,此次修改有以下看点:简化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取消“净利润”指标;将“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等。
对此,兴业证券策略分析师王德伦表示,此次修订内容中,取消了重组上市中的对净利润的认定,这与目前设立科创板及试点注册制中放松对企业盈利的单一硬性要求的导向是一致的,有望为市场带来更多潜在优质资产。而进一步缩短借壳上市的认定年限,则有助于引导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控制公司后加快注入优质资产,降低单纯炒作壳资源的行为。同时,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也有助于企业注入优质资产的过程不会发生流动性风险。
“总体来看,这三条规定都有助于降低融资成本、推动直接融资的发展。一方面,借壳上市中的净利润指标放松,对于暂时还未实现盈利但发展前景明确或研发等投入较大的企业是直接利好,增加了这些企业通过股市进行直接融资的可能。这类企业能够具备更多的融资方式选项,从而也有助于引导市场融资成本下降。另一方面,在当前IPO常态化的背景下,壳资源价值相比此前已有较大下降。放宽借壳上市要求,有助于进一步拓宽PE/VC等一级市场机构的退出通道,从而提高一级市场机构培育企业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的功能。” 王德伦说。
对于重新放开配套融资,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该举措对于上市公司很有吸引力,从而有望推动扩大融资规模和意愿。重组新规的落地,将有利于提升市场中并购重组业务的规范性和活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