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担保人提出其签订的《保证合同》系空白合同,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未获法院采信。法院最终以签订空白合同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为由,依法判令担保人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4月,郑某与某银行签订《家庭消费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5万元,贷款用途为装修,申请贷款期限24期,月利率为1.7%,债务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款,贷款人有权随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立即到期。宋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签订上述合同后,某银行按约向郑某发放了贷款15万元,但其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截至2019年3月止,郑某未还本金为117854.39元、利息9117.43元、罚息2120.18元,于是,某银行将郑某及宋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宋某辩称,《保证合同》中除了落款处的签名、捺印、身份证号码是本人书写,其他内容包括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均由他人事后代为填写。基于该《保证合同》系空白合同,其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因合同中的字迹明显不符合同一人的书写特征,某银行对事后代为填写合同其他内容未作否认。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担保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这一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某银行认为,担保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宋某明知保证合同中关键内容空白仍然签署,并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应视为对合同内容中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故宋某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