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12月1日起施行。”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官网发布了第十八号公告。
据了解,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首部为一条山脉所进行的地方综合立法保护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在保护秦岭生态安全、维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维护秦岭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等功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7年1月5日,该条例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这次是陕西省第二次修订该条例,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条例》修订突出“严”和“细”
“《条例》修订坚持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导向,充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9月25日下午,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少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次修订《条例》突出了“严”和“细”。“严”,就是保护的范围和保护的各项规定更加严格;“细”,就是对各类生态的保护和开发建设活动的规范更加细化,更有利于《条例》的落地落实。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三处处长田文平向记者介绍:“陕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胡和平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先后主持召开四次专题会、一次审读会,专题研究修改《条例》,逐条逐句逐字进行审读讨论,听取涉秦岭6个设区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法律、生态环保等领域专家的意见建议,为《条例》的顺利出台把好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发挥了定方向、谋全大局、打基础、利长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