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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假证共犯亦应罚

来源:常山信息港 发表时间:2019-10-20 20:47

“办证!学历证、房产证、健康证……”这样的小广告满街飞背后,当然离不开买方需求。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相关案件审理后,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及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并处罚金。值得注意的是,案件中伪造证件的购买者龙某、黄某也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8年10月、1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租住地内通过微信,为龙某、黄某分别以150元、1300元的价格伪造北京城市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1个、不动产权证书1本。经查,2016年10月以来,郭某大量伪造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并以4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郭某被查获时,民警从其租住地起获已制作完成的“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90余张,起获电脑、打印机、塑封机、钢印架等作案工具,以及大量各类印章、人名章、空白的各类证书等。

石景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告人郭某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并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法院综合案情后,一审判处郭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及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在案扣押的相关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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