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践中,数据被不正当爬取与用户个人数据被窃取等案例已呈激增态势,对司法审判不断提出新的挑战
● 数据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守现有商业秩序,充分尊重网络平台在数据收集中的权益,行业间需要建立数据追溯和共享机制。同时在数据使用中,技术中立应当具有合理边界
● 探讨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必须要超越欧盟和美国两种不同的模式,不能对他国的法规进行简单移植,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吸取欧盟和美国的长处,走出一条自己的路
时隔多年,数据利用与保护立法,依然是一个难解之题。
一方面,加快相关立法的呼声渐高,尤其是在去年5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生效实施后带动了一大波关注热潮,但结合中国数字产业发展情况,欧盟立法模式也引发国内学者的质疑。另一方面,在滞后的立法面前,互联网产业实践中的数据不正当爬取、未经授权使用等问题频频露头,有关平台权利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例此起彼伏,规制行业间数据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呼声渐强。
近日,在深圳市举行的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上,这些困扰互联网领域的问题再次被提及。与会专家认为,中国的数据规则不仅要回应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而且要回应中国数字经济在全球竞争中应有的关键需求。制定什么样的数字经济规则和建立什么样的数据治理体制,是一个重要课题。
数字经济蓬勃发展 加速融入政法领域
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最活跃的领域,并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引领中国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转型变革。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1.3万亿元,增长20.9%,占GDP比重为34.8%。
数字经济无处不在,就连最为保守的行政与司法领域,也渗透着数字经济的元素。从中央到地方近年下发的文件来看,数据显然是一个无可争辩的高频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