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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打消证人出庭顾虑

来源:常山信息港 发表时间:2019-10-17 21:39

不想出庭、不愿出庭、不敢出庭……一直以来,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普遍较低,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机关办案的一个难题,也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亟待破解的问题。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庭长严剑飞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证人之所以不愿意出庭作证,无外乎两个原因——出庭的必要经费无法保障、害怕遭到打击报复。

2018年9月,广州市扫黑除恶办牵头,组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研究制定出台《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试行)》,明确证人保护对象、启动程序、保护评估程序,构建了系统化、合理预期性的证人保护措施,并将证人保护工作所需经费、装备等相关支出纳入财政预算。

证人保护规定实施一年多来,通过落实保护证人的各项措施,群众敢于揭发检举、勇于指认作证,广州几家法院的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已提升到3%左右。

补足证人事前保护

不久前,广州市公安机关在办理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时,对相关证人做了证词收集工作。

“以往,证人证词囊括在一本大案卷中,辩护律师阅卷时,证人的名字、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一览无余,个人信息暴露,证人就存在被打击报复的风险。”天河公安分局相关办案人员说。

而此次办案,根据证人保护规定,警方专门接送证人至特定地点开展询问取证工作,其间避免与本案无关人员参与,并对证人的个人情况和证言材料单独立卷,与其他案卷材料分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这样严密的保护措施,一直延伸到审查起诉、庭审的全过程。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证人保护的规定分别见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虽然从实体和程序上都作了关于保护证人的规定,但属于事后救济,只有证人人身安全遭到威胁甚至实质性伤害后,才对侵害人采取措施。

“证人无论在审前、审中或审后都有可能遭到威胁报复。因此,证人保护应当贯穿于整个刑事程序中。”严剑飞认为,针对不同阶段的证人保护工作,应当规范程序、统一执行标准。

证人保护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对证人保护进行了系统的细化规定。每一个阶段,对应的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都必须把证人保护的必要性审查做在前面,及时对证人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现实性及其程度等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的决定。一旦评估认可证人保护的必要性,一整套保护措施将立刻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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