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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注重绩效成效时效

来源:常山信息港 发表时间:2019-09-04 14:12

 9月3日,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通知,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以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明确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因素权重,强化预算绩效管理。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次主要做了哪些修改,有什么突出变化?经济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中国财政学会绩效管理研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泽彩。

  “此次修改突出体现了3个‘效’。”王泽彩说,一是注重预算绩效,在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方面都补充了相关要求;二是强化了补助成效,修改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补助的测算公式,强化了有关部门对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主体监督责任,提高了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三是强化政策时效,缩短了一些补助资金的下达时限,为保障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留出时间,强调“救急”性质。

  根据通知,3项补助资金的实施期限都暂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将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对此,王泽彩认为,三项政策都增加了存续期的表述,说明实施周期会在进行政策效果评估后根据变化而调整,体现政府努力将政策落实到位,及时优化调整的改革意图。

  这次修改让各项补助资金的下达时间也更明确。比如,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下达时间由此前规定的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缩短到“30日内”。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也明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

  相比此前规定,此次修改进一步对各项资金的分配给出了测算公式,明确了各项分配因素的权重。此外,此次修改的另一个亮点就是加强了对补助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比如,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民政部门组织市县做好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民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年度执行结束后,财政部、民政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政策、督促指导地方改进工作、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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