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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十起网络热点案件

来源:常山信息港 发表时间:2019-09-04 14:06

人民网北京9月4日电(记者孝金波、实习生贺鑫城、史晨)9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成立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白皮书》,白皮书盘点了近一年来的十起网络热点案件。

案件一:短视频是否具备独创性与视频长短无关

【案情】原告是抖音平台的运营者,被告是伙拍平台的运营者。为纪念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抖音平台用户“黑脸V”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了时长为13秒的“我想对你说”纪念短视频。涉案短视频被抖音平台其他用户分享,播放页面均有“抖音”等字样的水印。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上传播了涉案短视频,但未显示水印。原告向被告发送纸质通知,被告将涉案短视频删除。

原告主张,“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应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被告传播该短视频并抹去水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05万元。

【审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与其长短没有必然联系,短视频浮水印具备表明某种身份的属性,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被告不是消除水印的行为人,不构成侵权。被告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该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其在收到原告的有效通知后即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二:应用软件页面既可受著作权法保护亦可作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案情】因认为“吹牛”应用软件中3款电子红包的聊天气泡、开启页与微信的美术设计有实质性相似,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将“吹牛”软件的开发运营方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吹牛”应用软件对微信界面进行了整体抄袭,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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