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内容如下:原标题“996”“007”一族,请听法官谈谈加班费的那些事儿!来源北京海淀法院作者王芳“加班”对于许多劳动者来说,是个再常见不过的词,“996”“007”这种略带调侃又稍显无奈的工作模式,多次成为新闻媒体和社交媒体讨论的热点。而在法院实际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加班费也常常成为劳资双方争议的焦点。
那么,劳动者索要加班费应该注意的法律知识点有哪些?
No.1
切记!加班证据要留存
小刘毕业后入职大通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带着对互联网行业的满腔热情,小刘经常在公司写代码到深夜,大通公司发展势头良好,小刘的工资也水涨船高。工作三年后,小刘所在的项目部因资金断裂,导致全项目部人员被裁。小刘辛苦工作三年最终被解除劳动合同,心中愤愤不平,看着手机中常常凌晨一两点签退的考勤记录,小刘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大通公司支付加班费10万元。
大通公司则抗辩,公司制度规定加班需要审批,员工未经审批自行延长下班时间,不能视为加班,因为公司办公场所内设有餐厅和健身房,很多员工下班后自行娱乐而非加班。
小刘自认知晓公司加班审批的规定,但主张同事们均没有走过加班审批流程,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加班事实。法院最终因证据不足,未能支持小刘的加班费请求。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这里的加班事实并非简单等同于“早来晚归”的打卡记录。
实践中,部分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加班需要审批,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加班,劳动者需要对加班经过了审批及加班工作的内容进行举证,仅仅通过考勤记录显示的出勤时间,往往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No.2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能用调休冲抵吗?
小岚在味美餐厅担任前台经理,越是法定节假日越是餐厅生意最好的时候。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用日常调休冲抵,入职二年来小岚从没有在法定节假日休息过,味美餐厅也没有支付过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后因人事变动,味美餐厅一纸通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小岚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味美餐厅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味美餐厅主张小岚法定节假日加班已经通过调休冲抵,无需另行支付加班费,但也并未就调休提交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通过补休抵扣,味美餐厅应按照日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小岚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法官释法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也有类似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休息日加班可以通过调休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义务,但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则用人单位不得以调休为由,抵扣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No.3
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加班
老金是北京某集团公司干部学校的电工,为做好暑期安全保障工作,干部学校规定,全体教职工包括后勤人员均有值班责任,暑期常态值班。老金在干部学校工作三年,每年暑期都在学校度过,今年老金辞职回老家,想要求学校一并支付在职期间暑期的加班费6万元。双方为此闹得很不愉快,最终诉至法院。
干部学校抗辩称,老金暑期只是值班,不是加班,值班期间不需要电工巡视,只需在配电室即可,配电室有床可以休息,学校已经支付了值班费,无需再行支付加班费。
老金除了值班表,再无其他证据提交。法院最终认定,老金仅为值班,主张加班费证据不足,驳回了老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值班与加班属不同概念,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加班是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值班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无需正常提供劳动。
实践中,值班时的工作量远远低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量,劳动者可以要求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支付相应的值班待遇,但主张加班费一般无法获得支持,然而,部分用人单位以值班为名安排加班,未保障劳动者休息权,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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