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内容如下:2019年6月29日,就在刘女士交付尾款的前一日,发生了一件事。当晚,刘女士的女儿和姐姐等人听人提到了一桩旧事,刘女士买的这个房屋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凶宅”。
刘女士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遂将房主詹先生告上法院。
近日,雨花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房屋买卖系重大误解订立的,刘女士主张撤销其与詹先生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本报记者周凌如长沙报道
詹先生在雨花区香颂国际有一套房子,之前一直委托酒店管理经营,获取租金。
2019年,詹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将这套房子卖给了刘女士。刘女士买房后意外得知,在酒店经营管理期间,曾有客人在酒店房间烧炭自杀,地点正是詹先生的这间公寓。
买的房屋成了人们口中的“凶宅”,刘女士认为对方隐瞒了消息,要求房主退房赔钱。
日前,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
案情
入住前得知房内曾有人自杀
詹先生在香颂国际的公寓建筑面积42.47平米。买房是出于投资的目的,之后詹先生便将房子委托给蚁巢旅馆进行管理经营,收取租金。
2019年,詹先生通过长沙华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出售自己的房子,买家正是刘女士。2019年6月17日,刘女士与作为甲方的詹先生、作为居间方的华庭经纪公司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总售价为363080元,该总售价包括现有装修和配套设施、家具家电以及被告詹庆元已经为该房屋缴纳的所有费用。
华庭经纪公司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刘女士与詹先生的利益。任何一方保证事项不真实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总房价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刘女士依约支付詹先生购房定金2万元,并支付华庭经纪公司居间服务费7180元。2019年6月28日,詹先生协助刘女士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刘女士也在当日支付詹先生购房款。
因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刘女士还缴纳了契税3869元,个人所得税7738元。2019年6月30日,刘女士将购房尾款3080元以及电费110元支付给詹先生。到了2019年7月1日,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了刘女士名下,刘女士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
2019年6月29日,就在刘女士交付尾款的前一日,发生了一件事。当晚,刘女士的女儿和姐姐等人听人提到了一桩旧事,刘女士买的这个房屋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凶宅”。
在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两天后,刘女士向雨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退还之前支付的购房款、契税等,并由詹先生和华庭经济公司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
“我在购买前曾多次向被告确认房屋情况,被告不但没有如实告知,反而故意隐瞒重大事项,导致我陷入错误订立合同。被告行为构成欺诈,合同依法应予撤销。”
判决
返还购房、契税等款项
对于刘女士提出房屋内有人烧炭自杀的说法,法官调取了公安笔录。
据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井湾子派出所出具的《报警案件登记表》显示,在2017年7月26日21时28分许,案外人尹某报警称有个旅客在房间里,不知道怎么回事。民警到现场了解,系一位名叫孙某的男顾客烧炭自杀身亡。该所另制作了两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分别是经营长沙市雨花区香颂国际蚁巢旅馆的老板娘尹某,另一位是死者孙某的父亲,进一步明确孙某自2017年7月24日18点2分入住涉案房屋,到2017年7月26日中午1点尚未办理退房,直到当晚21时许发现其自杀身亡。
房子突然成了“凶宅”,詹先生和华庭经纪公司均辩称,对涉案房屋是否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并不知情。
雨花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并不能确认被告詹先生对涉案房屋发生过自杀事件知情。因此,不能认定詹先生存在欺诈的情形。但是,作为买受方的刘女士在购房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未及时知晓涉案房屋发生过自杀事件,导致其作出了购买涉案房屋的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此,涉案房屋买卖系属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刘女士主张撤销其与詹先生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刘女士另主张两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律师费,鉴于刘女士亦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撤销原告刘女生与被告詹先生、长沙华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詹先生返还刘女生购房款363080元、契税3869元、个人所得税7738元、电费110元;长沙华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刘女士居间服务费7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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