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如下:新浪财经讯3月4日,江苏证监局披露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海龙、朱丹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中兴财光华及注册会计师杨海龙、朱丹宁执业的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商誉减值审计程序进行了检查。经查,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别审计程序未实施
在对公司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未先对不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不符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充分评价将管理层专家的工作用作相关认定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一是商誉减值评估机构(下简称评估机构)确定的公司商誉涉及张家港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锐环境)的资产组组合包含危废业务相关资产组,但截至评估报告出具日,该资产组尚未取得危险废物许可证。此外,上述商誉相关资产组组合还包含格锐环境对拟参股设立公司的股权,且相关出资协议中附有生效条件,但评估底稿中无条件生效的证据。
二是公司与评估机构约定对商誉涉及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组组合只评估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约定对商誉涉及Raschka Holding AG、格锐环境的资产组组合可回收金额进行评估,但评估机构只测算了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未测算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且未充分说明理由。
中兴财光华及注册会计师杨海龙、朱丹宁利用了评估机构的工作,将评估机构测算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相关资产组组合的可回收金额,未充分评价将其用作相关认定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不符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商誉减值审计程序质量控制复核流于形式
中兴财光华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在对该项目是否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复核时,仅依赖于项目组已按相关规定实施的书面回复,未复核相关底稿。项目组实际并未实施这一审计程序,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亦未对公司商誉资产组范围进行复核。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未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该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海龙、朱丹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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