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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公益组织称农夫山泉破坏武夷山行为恶劣

来源:常山信息港 发表时间:2020-01-16 22:35

  详情如下:原标题: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不容破坏!绿会递交2020年首份公益诉讼起诉状来源:中国绿发会2020年1月15日,绿会通过邮寄方式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新年第一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状。

  去年底,绿会接到对农夫山泉(福建武夷山)饮用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夫山泉武夷山公司)的举报,说农夫山泉武夷山公司在武夷山开展取水工程建设破坏了武夷山生态。后经绿会工作人员现场调研,并组织法律专家和环保专家对我国现有的保护武夷山生态的法律法规研究对照,发现该取水工程的实施会严重危害武夷山生态,同时该工程本身和施工方案也违反了我国环境保护的众多法律规定,施工过程中已经对武夷山生态造成了损害,如果任由该工程进行下去,将会对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造成重大破坏风险。

  绿会起诉状对被告提出的主要诉讼请求是立即停止在武夷山的取水工程施工,立即停止破坏武夷山生态的环境侵权行为,以消除对社会公共环境权益的实际侵害和可能给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造成的巨大破坏风险;采取措施,恢复被其非法破坏的环境原状,对于非法破坏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修复,使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赔偿由于违法施工、非法破坏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

  起诉状罗列了被告农夫山泉武夷山公司的多项违法行为:

  1、在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表及其批复中的要求,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在案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及其批复中,要求该项目取水工程管线即“引调水线路”在东侧河滩埋设管线,但是农夫山泉武夷山公司实际施工却是在西侧河滩埋设管线,这构成对原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重大变动”。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关于地点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第一款的规定,农夫山泉武夷山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重新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没有获得批复之前,工程施工应当立即停止。

  2、修筑的施工便道,其最高处超出水面有10米多,严重违反了环评报告表中关于施工道路高出水面50cm的施工要求,此处已经侵入了武夷山国家公园范围,违法且对周边生态环境已经造成了严重破坏。

  3、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违法施工破坏森林资源。农夫山泉武夷山公司为了强行推进取水工程施工,未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采伐、滥伐林木,尤其恶劣的是,采伐滥伐的林木位于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带、武夷山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缓冲区、武夷山国家公园和国家4A级大安源生态旅游景区范围内等环境敏感地带。

  起诉状同时指控案涉项目取水点位于环境敏感地带,在这个敏感地带为了商业经营之需而大肆攫取水资源,违反了武夷山国家公园、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违反了我国保护武夷山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承诺,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彻底取缔案涉项目在此地的取水工程,立即停止施工,以消除对环境敏感地带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非法破坏的重大风险。

  经调研,案涉项目取水地点,位于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带,取水点距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仅有700米,距离武夷山国家公园边界仅有50米;这里也是武夷山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缓冲区,在这个环境敏感地带大量攫取水资源,不符合我国关于自然保护区的规定,违反了我国保护世界遗产的承诺。同时,根据现有资料,农夫山泉武夷山公司为了项目建设的需要还要在取水点上游1000米处架设铁丝网,这个架设铁丝网的地点已经深入到了武夷山国家公园范围内,也侵入了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综上,被告农夫山泉武夷山公司的上述行为,或直接违反了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已经对现有生态环境、生态平衡造成了非法破坏,给社会公众环境权益带来了实际损害;如果任其发展,待案涉项目工程完成,将持续对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武夷山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以及武夷山国家公园的生态环境构成重大损害风险。

  绿会经过认真论证、仔细研究后认为,农夫山泉(福建武夷山)饮用水有限公司在武夷山地区开展的取水工程项目涉嫌违反了十二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绿会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起诉材料中,详细列举了被告涉嫌违反的十二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节录。

  武夷山是我国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也是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地区,属于环境敏感地带,应该受到最严格的保护。国家公园作为我国自然保护地的新类型、新模式,是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武夷山国家公园建设刚刚开始,所有威胁到国家公园生态系统性、完整性保护的行为都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文/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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